一、准许偷拍、偷录国家机构中文件、电脑画面的照片或影片作为证据。
二、准许偷拍、偷录工作中的国家机构人员的照片或影片作为证据。
三、准许偷拍、偷录可能进行非法活动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照片或影片作为证据。
四、准许偷录工作中的国家机构人员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
五、准许偷录可能进行非法活动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谈话内容的录音作为证据。
六、准许通过欺骗等手段收集已经出现违法事实的证据。
七、准许通过潜入等方式收集已经出现违法事实的证据。